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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来了”涉嫌偷数据被警方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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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文书
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侯明强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核心内容摘取
原因
公开的法庭宣判书指控,侯某、宋某等四人合谋,使用技术手段抓取今日头条服务器上的视频数据,并由CTO侯某指使人破解服务器防抓措施,使被害公司损失技术服务费两万元。
辩护意见
裁判文书无相关文书
判决
被告人张洪禹、XX、侯明强经共谋,于2016年至2017年间采用技术手段抓取被害单位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位于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中航广场)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并由侯明强指使被告人郭辉破解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防抓取措施,使用“tt_spider”文件实施视频数据抓取行为,造成被害单位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损失技术服务费人民币2万元。经鉴定,“tt_spider”文件中包含通过头条号视频列表、分类视频列表、相关视频及评论3个接口对今日头条服务器进行数据抓取,并将结果存入到数据库中的逻辑。在数据抓取的过程中使用伪造device_id绕过服务器的身份校验,使用伪造UA及IP绕过服务器的访问频率限制。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XX、侯明强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4日,被告人张洪禹、郭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四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鉴于被告人张洪禹、XX、侯明强、郭辉真诚悔罪、认罪,坦白相关犯罪事实,被害单位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洪禹、XX、侯明强、郭辉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张洪禹、XX、侯明强、郭辉的供述,证人常某、汪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购买技术服务费发票及损失说明,XX、侯明强的劳动合同、保密合同,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场所租赁合同,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单位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洪禹、XX、侯明强、郭辉及其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的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洪禹、XX、侯明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郭辉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惩处。 一、被告单位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洪禹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XX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被告人侯明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被告人郭辉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