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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案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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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爬虫禁区1:验证码识别服务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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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乎某极验破解者自述被抓(已删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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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啊答题”AI破解验证码服务被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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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1:知乎某极验破解者自述被抓(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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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2:“快啊答题”AI破解验证码服务开发者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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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爬虫禁区2:个人隐私数据抓取与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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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3:简历大数据公司“巧达科技”被一锅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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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4:社保掌上通被下架 用户的信息很容易泄露太不安全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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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5:爬虫为何受关注?业内:大数据服务商或因合作方涉套路贷犯罪而被牵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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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爬虫禁区3:利用无版权的商业数据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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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6:“车来了”涉嫌偷数据被警方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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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爬虫禁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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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7:头疼大战前传:头条前高管反噬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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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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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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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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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律师发表的相关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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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浩:利用网络爬虫获取数据的刑事责任分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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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22096408/answer/69589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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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ttp://k.sina.com.cn/article_1847582585_6e1fdf79019003d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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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8902817173523756&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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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ttp://www.aihami.com/a/dangjian/shibada/403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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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45632518831659246&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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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ttp://www.cicjc.com.cn/zh/node/9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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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1/readme.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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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乎某极验破解者自述被抓(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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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22096408/answer/695891488 (现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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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的请自行搜索快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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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1/知乎部分内容.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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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1/知乎部分内容.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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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2/readme.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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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2/readme.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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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啊答题”AI破解验证码服务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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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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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了10多年!程序员教AI破解密码,月赚六七十万!全国首例利用人工智能犯罪案告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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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啊答题”答对了,你的个人信息就被盗走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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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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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琦、杨克群、周阳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二审刑事裁定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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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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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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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年初开始,被告人李琦创建“快啊答题”平台,后与提供图文验证码识别技术的被告人杨克群合作,合伙有偿为他人提供批量图文验证码识别服务。被告人张鑫、林江、陈天明、张朝荣、朱涛等众多软件开发作者在编译出具有批量登录腾讯QQ账号功能的软件后,将软件接入被告人李琦提供的“快啊答题”平台的对外端口。软件通过平台接入的被告人杨克群的图文验证码识别技术,快速、批量实现对腾讯公司服务器下发图文验证码的识别,以顺利完成腾讯QQ账密的验证及账号的登录。后众多软件用户以向“快啊答题”平台充值的形式有偿使用上述程序工具,并通过运行上述程序工具侵入腾讯公司服务器,批量验证腾讯QQ账密的一致性以及登录账号获取账号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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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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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被告人李琦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1.快啊答题平台提供的图文验证码识别服务系**通用合法技术**,**并非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无证据证明本案各被告人存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2.李琦并不知道平台用户具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也不知道对接平台的软件是专门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与杨克群、张鑫、陈天明等人之间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具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主观故意。3.司法鉴定意见书主体不合法、结论不正确,不能作为认定李琦有罪的依据。综上,李琦的行为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请求给予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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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被告人杨克群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1.图片验证码的智能识别技术不具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杨克群并不知道提供的图文识别程序被他人用于非法用途。一审认定杨克群与快啊平台负责人李琦之间系合作关系,二人合伙有偿为他人提供批量图文验证码识别服务,为他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程序、工具帮助,系事实认定错误。**2.对QQ图片验证码的识别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以大量QQ验证码被识别推定杨克群具有为他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帮助的故意。**杨克群主观上没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与他人实施共同犯罪的合意和行为,一审法院将其的图文识别程序与快啊平台、其他软件作为整体进行评价,认定整体具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并以此认定各程序作者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系法律适用错误。3.公安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且鉴定结果与杨克群无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上,上诉人杨克群不构成犯罪,请求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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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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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上诉人李琦、杨克群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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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具有电子数据鉴定资质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所作,鉴定意见客观真实,结合腾讯公司安全管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张鑫、林江、陈天明、周阳等人供述,**足以证实涉案平台、程序、软件通过各自实现功能绕过QQ登陆验证码保护措施,批量验证QQ账号密码是否一致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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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诉人李琦、杨克群均供述,虽然不清楚这些原始数据的来源和用途,但有意识到正常情况下不会有那么多原始数据需要识别,大量使用打码服务的人有可能用于网络违法活动;收集在案的杨克群与平台创建者李琦、软件提供者张鑫等人的聊天记录亦能证实二人应当知晓相关软件接入平台后通过图文识别程序用于批量识别腾讯QQ验证码的事实。上述证据足以认定二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提供的平台、程序可能用于侵入腾讯服务器获取相关信息,即主观上存在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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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审被告人张鑫、林江、陈天明等人将批量登录腾讯QQ账号功能的软件接入上诉人李琦创建的“快啊答题”平台,通过上诉人杨克群提供的图文验证码识别技术快速批量识别验证码筛选出账密一致的QQ号码信息,从而达到侵入腾讯服务器获取数据的目的。软件提供者、**图文识别技术提供者和平台创建者虽然未经事先商谋,但主观对上述过程均系明知,在此认知下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绕过验证码安全保护措施,筛选账密一致的QQ号码,为侵入腾讯服务器获取数据提供了帮助,属共同犯罪,程序或软件本身是否具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是否合法不影响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故上诉人李琦、杨克群提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无共同犯罪行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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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认为,被告人李琦、杨克群、张鑫、林江、陈天明、张朝荣、朱涛、周阳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睿、郑辉鸿、张明伟、胡义龙、李路平、陈明、李星星、李杰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睿、郑辉鸿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曾睿、郑辉鸿的行为予以数罪并罚。基于本案及系列案件的恶劣社会影响,酌情对各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曾睿、郑辉鸿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行为,对二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琦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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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k.sina.com.cn/article_1847582585_6e1fdf79019003d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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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ttp://kqga.qfc.cn/news/d-1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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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8c43ab5f3104fc1b938aa4a00197c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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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来了”涉嫌偷数据被警方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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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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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爬虫竟构成犯罪?注意,别摊上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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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来了”涉嫌偷数据被警方立案,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是个什么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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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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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利用爬虫技术抓取他人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书全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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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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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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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 10 月,深圳谷米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了酷米客实时公交 APP。通过在公交车上安装定位器,酷米客获得了海量的实时公交位置数据,具有定位精度高、实时误差小等明显优势,并迅速吸引了大批市场用户。目前,酷米客 APP 拥有超过 5000 万的注册量,每日活跃用户超过 4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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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2015 年 11 月的时候,同为实时公交 APP 的“车来了”为了提升市场份额和信息查询准确度,竟授意五位程序员员工利用爬虫软件获取酷米客公司服务器的公交车行驶信息、到站时间等实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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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的是,这五位程序员分工十分明确:一位负责编写爬虫软件程序;一位负责不断更换爬虫软件程序内的 IP 地址,以防止被察觉;一位利用所设置的不同 IP 地址及爬虫程序向酷米客发出数据请求;一位负责破解酷米客客户端的加密算法;在破解失败后,另一位员工又聘请其他公司的技术人员帮忙攻破加密系统,使得爬虫工作得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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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系列数据操作“成效”斐然,帮助“车来了”获取了大量的酷米客实时数据,日均可达 300-400 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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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了巨大人力、时间和经济成本所获得的信息却被同行窃取了,还直接挤压了自身的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这让酷米客怎么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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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怒之下,2016 年,酷米客将车来了告上了法庭。历时两年之久,这场纠纷案才最终一锤定音。今年 5 月,法院裁定车来了立即停止获取、使用酷米客实时公交位置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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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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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自然人被告非本案适格被告。1.“车来了”APP是由被告元光公司开发,软件著作权人也是该公司。2.邵凌霜等五人均供职于元光公司。3.五自然人利用网络爬虫二次获取公交车辆实时信息的行为均系**执行工作任务、履行工作职责,五人均为公司利益实施上述行为,未谋取个人私利**。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刑初153号(以下简称南山区人民法院153号)刑事判决也已认定邵凌霜等五人的行为为单位犯罪,该刑事判决认定五自然人被告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该五人构成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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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被告的行为**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1.原告APP为社会公众可免费使用的APP,不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故原告没有营业收入上的损失。**2.公交数据有很强的时效性,原告自身都未保存涉案数据,故其不会有数据的损失。3.被告提交的专家意见可以证实被告的行为不会导致服务器无法响应,不会影响原告客户端的正常服务,也不会损害原告服务器的可用性。4.被告行为仅涉及深圳郊区的公交数据,且仅涉及部分数据,范围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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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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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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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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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www.sohu.com/a/257213281_46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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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6/07/06/409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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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8/0804/22/57083417_7757318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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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7/readme.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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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来了”涉嫌偷数据被警方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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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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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疼大战前传:头条前高管反噬被判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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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系统案审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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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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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侯明强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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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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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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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的法庭宣判书指控,侯某、宋某等四人合谋,使用技术手段抓取今日头条服务器上的视频数据,并由CTO侯某指使人破解服务器防抓措施,使被害公司损失技术服务费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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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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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无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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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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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张洪禹、XX、侯明强经共谋,于2016年至2017年间采用技术手段抓取被害单位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位于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中航广场)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并由侯明强指使被告人郭辉破解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防抓取措施,使用“tt_spider”文件实施视频数据抓取行为,造成被害单位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损失技术服务费人民币2万元。经鉴定,**“tt_spider”文件中包含通过头条号视频列表、分类视频列表、相关视频及评论3个接口对今日头条服务器进行数据抓取,并将结果存入到数据库中的逻辑。在数据抓取的过程中使用伪造device_id绕过服务器的身份校验,使用伪造UA及IP绕过服务器的访问频率限制**。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XX、侯明强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4日,被告人张洪禹、郭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四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鉴于被告人张洪禹、XX、侯明强、郭辉真诚悔罪、认罪,坦白相关犯罪事实,被害单位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洪禹、XX、侯明强、郭辉的行为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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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张洪禹、XX、侯明强、郭辉的供述,证人常某、汪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购买技术服务费发票及损失说明,XX、侯明强的劳动合同、保密合同,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场所租赁合同,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单位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洪禹、XX、侯明强、郭辉及其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的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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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洪禹、XX、侯明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郭辉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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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单位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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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张洪禹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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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XX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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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人侯明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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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人郭辉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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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tech.sina.com.cn/csj/2018-06-19/doc-iheauxvz75823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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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ttp://k.sina.com.cn/article_2286908003_884f726302001201l.html?cre=tianyi&mod=pcpager_china&loc=1&r=9&doct=0&rfunc=100&tj=none&tr=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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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c5d28b2ecca45a99409a85600e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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