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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取脉脉数据并出售个人信息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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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文书
陈锦图、吴天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裁判文书网,需登录)
核心内容摘取
原因
2017年6月,被告人陈锦图建立了一个QQ群(QQ号为**,群名"**"),并要求进群之人必须上传3个以上的公民个人信息文件到群文件夹内,以获取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陈锦图利用2个微信号及3个QQ号在网上多次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其中包括:2018年10月份使用“chen134*****163”微信号向微信名“子路”等六人出售了“脉脉爬取数据9万7千人原版(1).x1sx”文件,该文件包含约9万7千余条公民个人通讯录信息,获利人民币6088元;2019年6月21日,使用QQ(QQ号3109574490)向QQ号545122721出售了“医院一医生.zip”压缩文件包,内含46万余条公民个人通讯录信息,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2017年6月至2019年9月,使用QQ号626489873分别向QQ号458913942等5人出售“银行.zip”压缩文件包,内含67500余条公民个人通讯录信息,从中获利人民币2496元。
辩护意见
针对以上判决,上诉人陈锦图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一、上诉人陈锦图电脑中涉案文件的公民信息,部分系无效信息,不应计入犯罪数量中,原判决对涉案文件未加识别,查明事实不清;二、原判决量刑过重,判处罚金过高。请求本院查明事实,依法从轻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采信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公民个人信息条数的认定问题,经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本案中,侦查人员在上诉人陈锦图处查获的电脑文件、百度网盘账户信息、手机信息、微信信息、电话表、微信聊天记录、QQ群截图资料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诉人陈锦图的供述和证人田某涛、廖某宁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陈锦图自2019年4月开始,利用2个微信号及3个QQ号在网上多次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共计624000余条,上诉人陈锦图及其辩护人并未提供能够证实部分信息无效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因此,应当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故对上诉人陈锦图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判决认为被告人陈锦图、吴天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被告人陈锦图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天宇情节严重。被告人陈锦图、吴天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吴天宇还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锦图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天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陈锦图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吴天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扣押在案的款项人民币115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其中,非法出售、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上诉人陈锦图非法出售、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24000余条,违法所得人民币11584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因其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故一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判决量刑适当,判处罚金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故对上诉人陈锦图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罚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