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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啊答题”AI破解验证码服务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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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文书
李琦、杨克群、周阳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核心内容摘取
原因
2015年年初开始,被告人李琦创建“快啊答题”平台,后与提供图文验证码识别技术的被告人杨克群合作,合伙有偿为他人提供批量图文验证码识别服务。被告人张鑫、林江、陈天明、张朝荣、朱涛等众多软件开发作者在编译出具有批量登录腾讯QQ账号功能的软件后,将软件接入被告人李琦提供的“快啊答题”平台的对外端口。软件通过平台接入的被告人杨克群的图文验证码识别技术,快速、批量实现对腾讯公司服务器下发图文验证码的识别,以顺利完成腾讯QQ账密的验证及账号的登录。后众多软件用户以向“快啊答题”平台充值的形式有偿使用上述程序工具,并通过运行上述程序工具侵入腾讯公司服务器,批量验证腾讯QQ账密的一致性以及登录账号获取账号内信息。
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李琦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1.快啊答题平台提供的图文验证码识别服务系通用合法技术,并非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无证据证明本案各被告人存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2.李琦并不知道平台用户具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也不知道对接平台的软件是专门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与杨克群、张鑫、陈天明等人之间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具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主观故意。3.司法鉴定意见书主体不合法、结论不正确,不能作为认定李琦有罪的依据。综上,李琦的行为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请求给予公正判决。
原审被告人杨克群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1.图片验证码的智能识别技术不具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杨克群并不知道提供的图文识别程序被他人用于非法用途。一审认定杨克群与快啊平台负责人李琦之间系合作关系,二人合伙有偿为他人提供批量图文验证码识别服务,为他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程序、工具帮助,系事实认定错误。**2.对QQ图片验证码的识别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以大量QQ验证码被识别推定杨克群具有为他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帮助的故意。**杨克群主观上没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与他人实施共同犯罪的合意和行为,一审法院将其的图文识别程序与快啊平台、其他软件作为整体进行评价,认定整体具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并以此认定各程序作者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系法律适用错误。3.公安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且鉴定结果与杨克群无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上,上诉人杨克群不构成犯罪,请求依法改判。
判决
一、关于上诉人李琦、杨克群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 1.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具有电子数据鉴定资质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所作,鉴定意见客观真实,结合腾讯公司安全管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张鑫、林江、陈天明、周阳等人供述,足以证实涉案平台、程序、软件通过各自实现功能绕过QQ登陆验证码保护措施,批量验证QQ账号密码是否一致的事实。 2、上诉人李琦、杨克群均供述,虽然不清楚这些原始数据的来源和用途,但有意识到正常情况下不会有那么多原始数据需要识别,大量使用打码服务的人有可能用于网络违法活动;收集在案的杨克群与平台创建者李琦、软件提供者张鑫等人的聊天记录亦能证实二人应当知晓相关软件接入平台后通过图文识别程序用于批量识别腾讯QQ验证码的事实。上述证据足以认定二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提供的平台、程序可能用于侵入腾讯服务器获取相关信息,即主观上存在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故意。 3.原审被告人张鑫、林江、陈天明等人将批量登录腾讯QQ账号功能的软件接入上诉人李琦创建的“快啊答题”平台,通过上诉人杨克群提供的图文验证码识别技术快速批量识别验证码筛选出账密一致的QQ号码信息,从而达到侵入腾讯服务器获取数据的目的。软件提供者、**图文识别技术提供者和平台创建者虽然未经事先商谋,但主观对上述过程均系明知,在此认知下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绕过验证码安全保护措施,筛选账密一致的QQ号码,为侵入腾讯服务器获取数据提供了帮助,属共同犯罪,程序或软件本身是否具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是否合法不影响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故上诉人李琦、杨克群提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无共同犯罪行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原审认为,被告人李琦、杨克群、张鑫、林江、陈天明、张朝荣、朱涛、周阳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睿、郑辉鸿、张明伟、胡义龙、李路平、陈明、李星星、李杰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睿、郑辉鸿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曾睿、郑辉鸿的行为予以数罪并罚。基于本案及系列案件的恶劣社会影响,酌情对各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曾睿、郑辉鸿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行为,对二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琦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