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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存储公民账号密码2000万余条!魔蝎数据爬虫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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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20)浙0106刑初437号
核心内容摘取
原因
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被告单位魔蝎公司由周某等人出资成立,被告人周某系魔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营,被告人袁某系魔蝎公司技术总监,系技术负责人,负责相关程序设计。魔蝎公司主要与各网络贷款公司、小型银行进行合作,为网络贷款公司、银行提供需要贷款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及多维度信用数据,方式是魔蝎公司将其开发的前端插件嵌入上述网贷平台A**中,在网贷平台用户使用网贷平台的APP借款时,贷款用户需要在魔蝎公司提供的前端插件上,输入其通讯运营商、社保、公积金、淘宝、京东、学信网、征信中心等网站的账号、密码,经过贷款用户授权后,魔蝎公司的爬虫程序代替贷款用户登录上述网站,进入其个人账户,利用各类爬虫技术,爬取(复制)上述企、事业单位网站上贷款用户本人账户内的通话记录、社保、公积金等各类数据,并按与用户的约定提供给网贷平台用于判断用户的资信情况,并从网贷平台获取每笔0.1元至0.3元不等的费用。期间,魔蝎公司在和个人贷款用户签订的《数据采集服务协议》中明确告知贷款用户“不会保存用户账号密码,仅在用户每次单独授权的情况下采集信息”,但未经用户许可仍采用技术手段长期保存用户各类账号和密码在自己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上。被告人周某明知公司存在保存用户账户密码的行为,未尽管理职责;被告人袁某负责编写具有保存用户账户密码功能的网关程序。截至2019年9月案发时,对魔蝎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进行勘验检查,发现以明文形式非法保存的个人贷款用户各类账号和密码条数多达21241504条。其中大部分账号密码,如淘宝、京东等,无法二次使用,仅有邮箱等部分账号密码存在未经用户授权被魔蝎公司二次使用的情况。
辩护意见
暂无
判决
一、被告单位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四、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电脑等予以没收,被告单位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0000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